《勞基法》新制調降加班時數? 勞部澄清:都是誤會啦

▲勞動部訂於 106 年 7 月到 9 月辦理 7 場次「員工協助方案」教育訓練,指導企業學習針對有工作適應困難、家庭照顧等需求員工,規劃個別化協助措施,以支持員工順利適應工作。(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邱紀維/台北報導-2017-07-11 11:27:22
一例一休制度上路至今超過半年,並在7月開始實行勞檢,但是許多民眾及企業對於內容仍然一知半解。近期傳出外界誤以為《勞基法》新制規定勞工在「國定假日」及「天然災害當日」照常出勤工作,雇主除了給予工資外同時還要給予補休,以及《勞基法》新制修正每個月加班時數從 70 小時降為 46 小時等規定。對此勞動部出面澄清,都是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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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澄清,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即是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天工資。若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希望將「休息日」加班費換為補休,可與雇主協商後取得同意,就能將加班費換成補休,補休長度不得少於勞工加班時間長度,且雇主不得強制規定勞工將加班費換成補休。勞動部強調,現行《勞基法》並沒有規定雇主須同時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並給予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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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若雇主以符合《勞基法》第 40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極特殊狀況,並取得勞工同意出勤後,除了出勤當天薪水外,雇主應再加發一天加班費(加班未滿 8 小時以 8 小時計算),同時再給予一天補休,以上規定是《勞基法》新制施行前就有的規定

至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勞動部強調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本來」就是 46 小時,《勞基法》新制施行前後都未曾調整,部分人士認為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 70 小時調降為 46 小時,應該是對於法令有所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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