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1日通過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的彈劾提案,監委認為許志堅於任職期間收受賄賂、接受宴飲招待、接受財物,違反包含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貪污治罪條例等多項法規,同時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向監察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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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由指出,許志堅擔任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收受寶興公司615萬餘元賄賂,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市更新審議加速進行;另外,許志堅分別收受該公司贈與之蕭邦錶一紙(價值21萬6千餘元)、金條兩條(價值47萬餘元),又多次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宴飲招待,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此案經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仉桂美、章仁香、劉德勳和包宗和等10位監委投票提案彈劾,最終以10:0票數一致通過,全案將移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