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接連2起引用「原住民基本法」判決無罪的案件,數日前有5位花蓮縣秀林鄉銅門村原住民,被控上山違法開採200多公斤玫瑰石的案件,合議庭引用原住民基本法條判決這5位原住民無罪。另一起案件為楊姓原住民被控以獵槍上山獵殺台灣野山羊(俗稱長鬃山羊),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再度引用原住民基本法,認為當事人供稱給自己及家人食用,而「非營利行為之自用」也獲判無罪,引起檢察官不服氣,將採取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去年7月26日午夜12時30分,楊姓太魯閣族原住民,騎車搭載溫姓友人上山,行經銅門林道龍溪段13.3公里處時,發現有動物在芒草中,眼睛閃著亮光,誤以為是山豬,便借用友人的自製獵槍,獵殺到一隻野生山羊,帶獵物下山時,被警方當場查獲。
但楊男堅決否認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據楊男說明,基於太魯閣族習俗,在山上獵捕動物後,若未帶下山,以後將在山上獵不到任何動物,所以才將獵物帶下山。
楊姓被告被起訴原因,為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亦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持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台灣野山羊之行為,侵害國家「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及維持自然生態平衡」。
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無罪的主因為,被告是為供自己及家人食用的目的,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實已展現太魯閣族「與自然共存」、「識別族群」、「展現勇氣及膽識」的價值,並依習慣將獵物視為食物來源,雖與前揭行政機關將「狩獵」與「祭典」結合而訂頒之規定不符,然仍屬太魯閣族之傳統文化,且捕獵地點為「原住民傳統領域」,法官認可原住民基於自用在傳統領域狩獵權,是勝訴的最大關鍵。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合議庭並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就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非營利行為「自用」而獵捕野生動物行為部分進行說明,於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告施行後,未予檢討、修正,未來仍有賴行政及立法機關衡量原住民族各成員對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維護物種多樣性及維持自然生態平衡的衝突,同時深入調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避免恣意獵殺者,供各機關及原住民族各成員遵循,以免類此爭議再生。
保七第九大隊副隊長梁智先表示,在解釋令頒布後,警政署秉持尊重判例的原則,對族人的「自用」狩獵,以不干預為原則。他也提醒,在現行法令下,進行狩獵行為,還是籲請族人依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