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與租賃車業者合作重返台灣,但因短途載客收費與計程車相似,引起計程車公會不滿,質疑Uber未依規定開發票、汽車出租單等,蒐集資料主動向公路總局各區監理單位檢舉Uber違規案件;據了解,違規檢舉共56件,公路總局已於上周開罰40件,將依公路法各處9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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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先前因遭交通部開罰上億元罰款被迫暫停營業,4月13日改以小客車租賃業合作重返台灣,但Uber新營運模式以租賃車提供短程載客服務,遭計程車業者質疑未明確揭露租車費率、僱駕駛資費、未提供派車單、未符合租賃車以小時計價,並蒐集相關事證向監理單位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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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證實,截至6月29日,各區監理所接獲56件違規檢舉中,其中40件已經認定違規,可依公路法開罰9千至9萬元,因初犯將開罰9千元。
公路總局表示,Uber與租賃車業者合作模式並不是非法營業,這次違規開罰主要是未依規定交付租車單,因此開罰對象是租賃車業者,而不是Uber;公路總局強調,除了檢舉案外,也會定期派員稽查,確認業者營業情況是否符合規定,若未按規定辦理將依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