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不動產買賣交易成洗錢用途,內政部今(28)日施行「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及「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明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確認及留存客戶身分資料、 加強客戶審查、留存交易紀錄、主動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事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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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確認及留存客戶身分資料, 若屬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加強其身分審查及瞭解資金來源,且在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中,也應該留存相關交易紀錄, 例如契約書、斡旋金或價金之收支證明文件, 以及受託事項往來文件等。
內政部說,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若發現客戶身分或資金來源具高洗錢或資恐風 險,或是客戶假冒、偽造他人身分、 要求將不動產移轉給無關的第三人,又或者是客戶的資金來源不清、 大量以現鈔支付價款等疑似洗錢情事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由檢調單位進行後續犯罪調查程序。
除此之外,未透過合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者, 法務部、 內政部及相關執法機關將加強非法為業及涉及洗錢交易的查處(緝)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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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強調,該辦法與該注意事項不會改變既有的不動產買賣交易程序, 但為有效防堵不法分子或恐怖組織藉由不動產買賣交易進行洗錢, 要請民眾配合身分確認、留存相關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
內政部指出,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 Pacific Group on Anti-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會員,該組織將於2018年來 臺進行第3輪相互評鑑,本次洗錢防制法即針對上次評鑑的缺失, 將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等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納入洗錢防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