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8)日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內容規定聯合徵選、公費生的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的教師,必須任教超過6年才能夠申請調任,而非偏遠地區的教師能夠自願在原學校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鄉任教,住宿租金、管理費等皆可減免,福利比照偏遠地區學校規定,但總計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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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偏遠地區學生受教權利,草案中明訂透過聯合徵選、公費生、介聘及偏鄉地區學校辦理的徵選教師,需要服務滿6年,才得以申請至非偏鄉地區任教;假如任用專任教師困難,能夠以3分之1人事經費聘請代理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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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草案提及,偏遠地區的國小未滿50人將採混齡編班,師資編制以生師比5比1計算,不過老師不得少於3人。同時,國小學齡兒童未滿15人,縣市政府安排交通工具、交通費補助及孩童上下學保險費,也可選擇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或者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以協助就學。
對於偏鄉地區教師人數缺額問題,草案內容指出,非偏鄉地區教師能夠自願在原校留職停薪,轉調偏鄉任教,待遇福利比照偏遠地區規定,且住宿租金、管理費、使用費能夠減免,在偏鄉學校久任且服務成績優良者,會明定特別獎勵,總計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