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紅人谷阿莫人氣超高,憑藉著剪輯多部電影、戲劇精華,再配上他獨特的幽默旁白,吸引大批粉絲訂閱。不過,由於他未獲得片商授權就直接使用影片內容,今年接連遭到影音平台以及電影片商提出侵權告訴。對谷阿莫主張自己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強調,著作權法針對「合理使用」訂有嚴格規範,前提是必須擁有自己的著作再引用他人作品,也不能影響著作潛在市場以及現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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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以詼諧幽默的語調搭配kuso內容成為網路紅人,卻在未取得授權下擅自引用多部電影、戲劇剪輯後上網發布評論,今年接連遭到影音平台「KKTV」、電影片商「又水整合」提告侵權,谷阿莫則公布影片及新聞稿,以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反擊。
主管著作權法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長毛浩吉指出,著作權法52條、65條,分別針對「合理使用」訂出嚴格規範,必須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才能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毛浩吉強調,前提是當事人必須有自己的著作,在寫書、發表論文等狀況下,可合理引用他人作品。因此,谷阿莫剪輯的影片中,自身著作的成分將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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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雖然谷阿莫主張自己剪輯的影片上網分享未收費,不屬於營利性質。不過毛浩吉強調,相關電影經谷阿莫加註嘲諷評論後,一旦影響權利人經濟利益或商品價值,造成權利人損失,即使不具營利性質仍然觸法。
毛浩吉指出,依著作權法規定,谷阿莫的行為一旦被法院認定違反重製著作權或公開傳輸權規定,分別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