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休一裁量基準預告 三大特殊情形連上12天班合法

▲針對訂定勞工「七休一」裁量基準引發各界爭議,勞動部長郭芳煜19日提出5大保證,包括「特例不會變成常態」、「將設計配套機制避免濫用」、「特例僅允許短期」、「例假調整必須經過勞工同意」及「雇主必須顧及勞工健康與安全」。(圖/翻攝自行政院開麥啦)
記者陳彥驊/台北報導-2016-09-02 10:27:04
勞動部1日公告《勞動基準法》「七休一」函釋預告,規定三大特殊情形例外狀況,並應事先簽署「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8日前徵求各界意見,預計10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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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動部函釋,該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周期,每一周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事先簽署「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後,限於兩周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12日。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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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規定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即應恢復「七休一」,不得藉故拖延。

另外,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6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原定之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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