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 海基會納旋轉門條款

▲立法院28日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海基會納入「旋轉門條款」,也被稱「林中森條款」。(資料照片/記者葉滕騏攝,2016.04.13)
記者葉滕騏/台北報導-2016-04-14 13:31:4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8)日通過民進黨所提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初審,增訂對海基會「旋轉門條款」,海基會代表人與處理政府受託事務人員退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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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被媒體暴出籌組「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並向台商募款達上千萬台幣,遭外界質疑是成立兩岸新買辦。因此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與莊瑞雄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欲將海基會等由政府指定或委託的民間團體人員納入適用公務員的「旋轉門條款」,也被稱為「林中森條款」。

在李俊俋原提案中,受政府委託的機構或民間團體其代表及受託事務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的職務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的營利或非營利事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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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林中森在報告時表示,受政府委託的民間團體代表人或受託處理事務人員並未具有職務上的權力,沒有業務決定權,若修法增訂此條款,最多只能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相同,也不宜將「非營利」、「職務間接者」納入,才能保障相關人員工作權,否則修法有違憲之虞。

在經過協商後將條件放寬,僅規範不得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若違反規定,草案也明定,違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所得利益應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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