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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也提到,可以公開的個資會依法公開,但在職業方面,如果工作類型是跟公眾相關,目前研議也傾向公開。
另外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時,以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為原則,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但是如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的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疾管署持續加強疫情監測與邊境管制措施,國外入境後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或「0800-001922」,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同時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及接觸史,以利及時診斷及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