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漏網之魚!指揮中心擴大「新冠肺炎」採檢標準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召開記者會說明最新疫情。(圖/NOWnews資料畫面)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召開記者會說明最新疫情。(圖/NOWnews資料畫面)

記者劉雅文/台北報導

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已經進入全球大流行,社區感染風險增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參考臨床實證並考量防疫需求,再次諮詢專家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擴大社區監測採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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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 (一)臨床條件:1.發燒(≧38℃)或急性呼吸道感染或嗅、味覺異常。2.臨床、放射線診斷或病理學上顯示有肺炎。3.無明確旅遊史,醫師高度懷疑之社區型肺炎。

(二)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三)流行病學條件(發病前14日內,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1.有國外旅遊史或居住史,或曾接觸來自國外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人士。2.曾經與出現症狀的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包括在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相處、或有呼吸道分泌物、體液之直接接觸。3.有群聚現象。

(四)通報定義(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1.符合臨床條件(一)或(二)及流行病學條件任一項。2.符合臨床條件(三)。3.符合檢驗條件。

(五)疾病分類1.極可能病例:雖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但符合臨床條件,且於發病前14日內,曾經與出現症狀之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者。2.確定病例:符合檢驗條件。

另為加強肺炎等疑似病例之篩檢,指揮中心放寬社區採檢條件,擴大採檢對象,只要經醫師臨床研判並無高度懷疑由SARS-CoV-2感染導致之肺炎個案(含院內型肺炎),或其他具發燒/呼吸道症狀但不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之個案,如醫師認為有進行SARS-CoV-2檢驗之必要,都可依社區監測流程進行通報並採檢一次檢體送驗。

指揮中心並提醒,無需住院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及社區採檢個案,採檢返家後,於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並應繼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滿14天。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疾管署持續加強疫情監測與邊境管制措施,國外入境後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或「0800-001922」,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同時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及接觸史,以利及時診斷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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