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輕生亡 心碎父母還要賠286萬

▲台南一名楊姓女子在租屋處輕生身亡,房子頓成凶宅,房東對楊女父母提告求償。(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台南一名楊姓女子在租屋處輕生身亡,房子頓成凶宅,房東對楊女父母提告求償。(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

台南市一名楊姓女子向謝姓女子租用頂樓加蓋套房,2019年初,楊女在該套房輕生身亡,房子頓成了凶宅,其他房客感到害怕全數搬走,沒人敢再承租該屋,房價也大跌;謝女不甘損失,對楊女父母提告求償,法官認楊女父母沒有拋棄繼承,判楊女父母須在繼承楊女的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286萬9645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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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女指出,30餘歲的楊女與她訂有房屋租約,租期至2018年12月底、每月租金4千元,楊女在租約期滿前1個月曾說會再續約,但後來又說不再續約,楊女於2018年12月26日在租屋處內輕生,2019年1月初被人發現死亡,肇致她的房子變成凶宅,其他租屋房客因心生恐懼,提早終止租約,全數搬走,嗣後無人願意承租房子,也沒有人敢買。

謝女認為,楊女是成年人,應可預見在租屋內尋短身亡,會使該屋成為凶宅,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但仍尋短身亡,造成她房子租不出去,房價也受貶損,所以楊女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房子經鑑價結果,貶損263萬930元,房客提早解約未收租金損失24萬800元,惟因楊女已身亡,只能向楊女父母求償287萬1730元。

楊女父母則表示,謝女在房屋頂樓加蓋多間套房出租係屬違建,違建拆除後無任何價值,不會因女兒尋短而貶損房價,且謝女也未舉證其他房客退租係與其女兒尋短相關,何況,謝女與其他房客租約有「1次繳清、優惠1個月、實繳11個月」約定,租金損失沒那麼高。女兒在租屋處尋短並非故意,充其量僅能認定女兒是「過失」造成房東損失,謝女求償「並無理由」,且女兒為其掌上明珠,因一時想不開而選擇自盡,已令父母心碎不已,如今還要面臨謝女提告索賠,無異是在傷口上灑鹽。

法官審理則認,在他人房屋內自殺死亡,將致他人房屋成為凶宅,其行為係一般社會道德觀念不容,再考量其對房屋所有人經濟利益之重大衝擊,自應認係「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同時亦屬整體法秩序不允許,應負面評價,係屬具有不法性之行為。

是以楊女是成年人,主觀雖是自己尋短、殘害自己生命,但這行為造成房子變成凶宅、減損房價,不能說沒有認知,至少有間接故意存在,且房間是否違章建築,與認定楊女尋短造成房價貶損的因素無關。

對於房東委由專業不動產估價機構鑑價,鑑定出房價貶損263萬930元,應可採認,而其他房客未收取的租金損失核算為23萬8715元,楊女父母並未辦拋棄繼承,應在繼承楊女的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286萬9645元,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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