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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指出,針對停車場漏水的問題,根據《民法》430條規定,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通常房東須負責租賃物的修繕,但車位屬於租賃使用的公共範圍,房客除可請房東去要求管委會修繕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3條第8款規定,承租人就是住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樣有權要求管委會負責。
至於漏水導致車損的問題,劉韋德認為,因為管委會本來就有公共區域修繕與維護的責任,若漏水問題是因管委會維護不善所造成,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可要求管委會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此外,劉韋德補充,若是房客向房東反映漏水問題,房東卻不予處理,也未代替房客與管委會協調,因此導致後續的車損,則房東也恐須負賠償責任,房客得向房東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