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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人也要指出,就《反滲透法》禁止之行為態樣而言,必須行為人與對岸黨國機構存在特別法律關係而接受指示或基於契約關係而接受委託或資助的關係,而方成其為罪,因為其人並非出於自由意志而已自甘為對岸黨國顛覆我國的工具,其他一切出於自身價值信念或利益權衡下的我國人同一行為,都不從屬於對岸黨國的干預滲透行為,是不會受到訴究的。
當下還有論者擔憂《反滲透法》一旦通過,會導致戒嚴借屍還魂,與對岸黨國有所往來者,都會成為違反《反滲透法》的涉嫌者,其實這也是過慮,因為《反滲透法》規範者為特定的政治干預滲透行為類型,正常的兩岸交流,無論是商務、學術或文化等面向,都不屬於《反滲透法》的規範範圍,根本絲毫不受影響。《反滲透法》的立法意旨,就是要求和警告對岸黨國,不要利用我國的開放和自由,介入我國內部政治,影響我國各級政府或議會對於臺灣真正民意的正確認知和回應,換言之,《反滲透法》不是一個要去挑戰或破壞兩岸關係的法律,而是基於維護臺灣憲政民主的信念,期待在我國建立起防衛性民主信念之後,對岸黨國不要再妄想以收買手段破壞中華民國的事實存在,而應當尊重兩岸分治和臺灣主權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狀,在這一基礎之上,逐步去除對臺敵意,讓兩岸關係能夠正常發展,兩岸官方互動機制能夠重建,兩岸人民可以凝聚共同價值和感情自由交往,兩岸還有機會想像共同的未來。
最後我人要提醒民進黨的是,《反滲透法》應有一日出條款,不要通過後便立即在本次總統與國會大選中實施,否則國民黨、新黨等傾中政黨與該黨立委候選人,馬上便懷璧其罪,會成為政治影射下的受害者,這對他們的競選行動是極其不公平的。而只要訂定日出條款,新國會也有機會重新審視本法,這將是一個多贏的局面。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訪問學者、中國問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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