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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如果積欠管理費超過二期或達一定金額,管委會得先以存證信函限期催繳,若再未繳,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也可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住戶仍不履行,可以判決書或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對債務人財產取償。
劉韋德表示,若於催繳無效後,請求法院對住戶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如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未於20日內合法提出異議,管委會得以支付命令做為執行名義,同樣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求償。
如經強制執行後再次積欠管理費,劉韋德指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經強制執行後若住戶再度積欠管理費,金額達其房屋總價百分之一,最嚴重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將住戶強制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