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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預告修正草案,民宿經營者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房間數在 5 間以下,可處 3 萬元罰鍰;房間數 6 間到 10 間,處 6 萬元罰鍰;房間數 11 間到 15 間,可處 9 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限期 1 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可廢止其登記證,
旅館業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房間數在 50 間以下,處 10 萬元罰鍰;房間 51 間到 100 間,處 15 萬元罰鍰;房間數 101 間到 150 間,處 25 萬元罰鍰;房間數 151 間到 200 間,處 35 萬元罰鍰;房間數 201 間以上,處 50 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限期 1 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可廢止其登記證。
觀光旅館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房間數 50 間以下,處 10 萬元罰鍰;房間數 51 間到 100 間,處 20 萬元罰鍰;房間數 101 到 150 間,處 30 萬元罰;房間數 151 到 200 間,處 40 萬元罰鍰; 201 間以上者處 50 萬元罰鍰,並限期 1 個月內,屆期未辦妥者,可廢止其登記證。
觀光遊樂業部分,其經營範圍面積未達 5 公頃處 10 萬元; 5 公頃以上,未達 10 公頃者處 30 萬元; 10 公頃以上者可處 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