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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嫌的律師主張,梅嫌所涉係傷害致人於死、過失致死,律師指出,劉員受傷部位在右手臂,並非重要部位,且梅嫌開了一槍後,手槍內仍有6、7發子彈,隨時可再開槍,但梅嫌持槍抵住劉員頭部並未再開槍。
檢方認為,梅嫌攜槍前往練歌場,且已裝好子彈,相關證人也證稱兩人討論傷害賠償事宜,期間並無暴力相向,梅嫌僅因一時氣憤開槍殺人,梅嫌從友人背包內取出手槍,距離劉員4、5公尺處朝劉員獨坐沙發開槍,事後又上前持槍抵住劉員額頭,直至女友及友人攔阻才作罷,梅嫌辯稱並未針對劉員,而是朝沙發右側開槍,但梅嫌開槍後,持槍抵頭之行為可研判係針對劉員。
檢方強調,劉員案發時是雙手交叉在胸前獨坐沙發上,經解剖子彈從右手臂射入體內,傷及右肺及肝臟等重要臟器,致血胸血液達1300毫升及腹胸血液也達300毫升,梅嫌說只想嚇嚇劉員,這對空鳴槍即可,為何要朝劉員方向開槍;梅嫌朝劉員所坐沙發右側開槍,即可預見可能會射到劉員身體,檢察官認定梅嫌有殺人犯意,請法官從重量刑。
審判長詢問家屬意見,劉父情緒激動,怒指梅嫌太惡質,擁槍自重,不能再讓他出監;劉母則頻頻拭淚未語。劉三榮遺孀則多由律師發言或書狀陳述意見。
劉三榮遺孀於辯論終結後,向合議庭請求發言,她說,從練歌場外監視器看到,她先生進入練歌場,梅嫌等人隨後進入,10多分鐘後,就看到梅嫌等人落荒而逃。
她提到,2、3年前,先生遭梅嫌毆傷,卻面臨工作調動等挫折,當天先生身為刑警,獨自1人面對梅嫌威脅,甚至開槍,梅嫌也知道她先生的身分,事後先生通知會將梅嫌繩之以法,所以梅嫌不讓她先生有這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