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議會又一例 賴良洲涉賄未緩刑遭停權

▲宜蘭縣議員賴良洲。(圖/記者李清貴攝,資料照)
▲宜蘭縣議員賴良洲。(圖/記者李清貴攝,資料照)

記者李清貴/宜蘭報導

頭城鎮籍的宜蘭縣議員賴良洲,去(107)年競選宜蘭縣第19屆議員時,致贈蘋果禮盒給選區民眾。宜蘭地方法院日前雖然駁回當選無效之訴,但因刑事部分,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5年。內政部依據《選罷法》今(5)日函文宜蘭縣議會,停止賴良洲議員職權,這也是宜蘭縣議會繼林騰煌之後,第二位被停權的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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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良洲去年競選宜蘭縣第19屆議員時,致贈市價約新台幣240元之蘋果禮盒給選區內3位民眾,被宜蘭地檢署及同選區候選人以涉嫌賄選向宜蘭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法院合議庭審理後,上(8)月21日以證據不足駁回。不過,稍早之前,上月15日,刑事部分賴良洲被依違反投票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5年。

內政部依據《選罷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當選人犯同法第97條第1項至第3項、第99條第1項、第2項、第100條第1項至3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或其他預備犯或第103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賴良洲因未受緩刑宣告,因此被停止議員職權,將不得出席議會,也不能參與表決,但其議員身分依然存在;而依據《選罷法》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也就是賴良洲若二審改判無罪,而任期尚未屆滿,則必須予以復職。

賴良洲被停權期間,有四項費用不能領取,包括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及出國考察費;另研究費、保險費、助理補助費、為民服務費、健康檢查費則不受影響,可以照常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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