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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依據《選罷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當選人犯同法第97條第1項至第3項、第99條第1項、第2項、第100條第1項至3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或其他預備犯或第103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賴良洲因未受緩刑宣告,因此被停止議員職權,將不得出席議會,也不能參與表決,但其議員身分依然存在;而依據《選罷法》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也就是賴良洲若二審改判無罪,而任期尚未屆滿,則必須予以復職。
賴良洲被停權期間,有四項費用不能領取,包括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及出國考察費;另研究費、保險費、助理補助費、為民服務費、健康檢查費則不受影響,可以照常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