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性侵遭判8年 法官:以藝人身分犯案不可取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藝人秦偉涉嫌性侵造型師、編劇及粉絲,一審判刑8年,二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刑8年,可上訴。高院斥責秦偉利用演藝人員角色,犯下3起強制性交犯行,行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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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王屏夏指出,合議庭審酌秦偉從事演藝工作,在社會有一定地位,他被火焚身之後,投身公益活動,在社會上具有正面形象,但是他卻利用這樣的角色,犯下本案3次強制性交犯行,行為不可取,一審判刑8年妥適、罪刑相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高院公布新聞資料指出,秦偉在民國98年5月因工作而認識女造型師,99年間商請女方到住處做造型,將女方推倒床上,不顧女方說「不要」反抗,回稱「不要就是要」而強制性交得逞;秦偉以相同手法,在99年夏天邀約女編劇到住處談偶像劇劇本時,對女方性侵得逞;秦偉於101年間,邀約臉書的女粉絲吃飯,再以返家更衣為由,在住處對女方性侵得逞。

全案緣於秦偉挨告涉犯性侵,台北地檢署認定他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受害者8人,將他起訴,求處41年徒刑;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他涉嫌性侵造型師、編劇及粉絲等3名受害人,其他受害人部分不構成犯罪,依3項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秦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主張無罪,檢方則認為一審判刑過輕,其他被害人部分,請求撤銷改判有罪而提起上訴,案件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合議庭審理案件7個月後,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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